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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主任邹蓉撰写的《裁判机关应有效预防错案产生》被贵州日报刊发

发表时间:2022-03-15 09:13

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主任邹蓉撰写的《裁判机关应有效预防错案产生》被贵州日报刊发

裁判机关应有效预防错案产生

“赢了官司输了钱”是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畏惧与恐慌,是司法公信力的错位与失衡,亦是司法错案的缩影与折射。
  错案不能仅解读为受损害人只是特定对象,千里之堤、溃于蚁穴。每个错案损害的都是国家司法公正的整体形象。错案会不同程度破坏国家的司法制度,动摇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,导致老百姓产生“有冤才告状,告状还挨打”的穷途末路心理,从而产生仇恨心理,选择铤而走险报复社会,采取粗暴解决纠纷的愚蠢方式引发新的矛盾、严重危害社会。
  导致错案的原因众多,大致归结如下几类:
  情大于法的现象。“法不容情”定位了法律的威武与庄严,更是对法律工作者“走私”人情心理防线的拦截。但是,有时人情与法律会产生冲突与抵触。案件的本质是诉讼利益博弈,当事人及其身后的人际关系也许罗织一张明里暗里的人情网,判官可能会不由自主被网住,从而模糊了视线、左右了思维,导致错案上演。
  非裁判者主观因素导致错案的情况。有些案件貌似“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”,各方的理由都有“几火车皮”,因个别裁判者的学识、认知、经验等综合因素触摸不到事实脉搏、问题核心、证据支点,导致对案件认知偏颇,错案被动上演。
  裁判者揣着明白装糊涂推动错案的发生。个别裁判者本身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,对案件能明辨是非、洞察秋毫,但其经办的个别案子同样有悖公正的轨道,这类错案的产生,是裁判者对法律责任有恃无恐、对案件质量只承担低风险以及流于形式的责任追究所致。
  也有个别裁判者妄为错判导致错案。个别法官因利益驱使与输送,将身份与岗位视为牟取个人利益的条件与平台,乐意成为案件胜诉的筹码,肆意践踏法律、罔顾事实,人为制造冤假错案。
  在中央司法改革的良好趋势及时代大背景下,就预防错案产生提出如下措施:
  由同级裁判机关设立案件质量同步评查部门。现行法院机制,虽然设立了案件评查,但只针对案件时效等程序,不触及案件证据及事实认定等实体内容。程序合法只是实现权利的前提,只有实体公正才能确保诉权的实现、才是决定案件质量的核心。因此,设立同级法院案件质量同步评查部门,具有必要性及现实性,能预防并降低错案发生。
  案件质量同步评查部门与办案部门的关系及职能为:评查部门与办案部门形成相互配合、互相制约的机制;让裁判部门和裁判者具有强烈的岗位责任及对公正司法的敬畏;杜绝人情“走私”案,让客观事实不可侵犯;如评查部门发现办案部门的错案事实,办案法官及部门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;如评查部门没有发现错案事实,被上级法院或其他途径改判或纠正,评查部门应承担更严厉的制裁;案件在二审程序或申诉程序中被改判,原办案法官、评查部门法官以及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应承担连带处罚责任。上述措施只是在同级法院内部建立案件评查机制,是为了防范错案发生及界定法官责任的措施,与《诉讼法》规定的一审、二审等程序不相冲突、互不矛盾。
  审判机关设立严厉的惩罚制度,让过错责任的承担落到实处。建立健全案件质量同步评查制度,由评查部门对办案部门审结的案件进行严格评查,旨对案件质量再上保险锁,尽可能杜绝办案部门“案结事未了、曲终人不散”。

——作者邹蓉,担任民建贵州省直一支部主委

          贵州省法学会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负责人

      贵州省企业联合会、贵州省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贵州大学明德讲坛客座教授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主任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贵州省法学会理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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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众号:贵州贵阳思语律师邹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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